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08年度湖簡字第139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童兆勤
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
張志邦
被 告 年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趙安平
人
被 告 趙學忠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叁佰柒拾貳元,及如附
表二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年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年盈公司)、趙安平、趙
學忠(下分稱其名,合稱被告)均經
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庭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規定各款情形,
爰依原
告之
聲請,准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年盈公司前邀趙安平、趙學忠為連帶
保證人,向
原告借款2 筆金額共新臺幣(下同)200 萬元(各筆借款金
額、借款利率、起
迄日,詳如表一),並約定應
按月分期償
還借款本息,若未如期清償者,即喪失
期限利益,除仍按
上
開利率計息外,逾期於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 ,逾
期超過6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 ,按月計收違約金。
詎被
告僅攤還至民國107 年11月30日止之應付借款本息,尚有借
款本金25萬9,372 元迄未清償。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
法律關
係,訴請被告給付尚欠之借款本金、約定利息及違約金。
並
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,亦未提出
答辯狀為爭執
。
四、原告主張年盈公司積欠借款債務,以及趙安平、趙學忠為該
借款連帶保證人之事實,有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
暨總約定
書約書、授信額度動用約定書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、放
款帳戶
適用借款利率查詢資料在卷
可佐,是項主張,應
堪信
實堪。因此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
法律關係,
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、利息及違約
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
本件係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,所
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確定被告應連
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2,760 元(即第一審
裁判費)
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 項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應
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盈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