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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簡字第 14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湖簡字第1402號 原   告 林谷源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聖皇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及李忠郎間履行 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236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 元;惟原告 曾因同一事件,向本院聲請調解並繳納聲請費1,000 元(參見本 院108 年度湖調字第239 號卷),依民事訴訟法第423 條第1 項 規定,該調解程序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,依法應扣除之,是 於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聲請費1,000 元以後,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,5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倘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莊達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