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
108年度湖簡字第1402號
原 告 林谷源
訴訟
代理人 張恩鴻
律師
被 告 聖皇
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李忠郎
人
上列
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於108年11月27日
言詞辯論終結,
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聖皇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6,000元
及自民國108年5月20日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的利息
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聖皇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可以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,合併記載事實及理
由要領。
二、原告主張:原告於107年11月17日委託被告聖皇不動產仲介
經紀有限公司(下稱聖皇公司)就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
號3樓的房屋(下稱
系爭房屋)進行購買議價,經議價成交
後,原告已支付仲介費236,000元。事後原告因故依約解除
買賣契約,於108年1月24日協商解除事宜時,李忠郎當場表
示願意退還全額仲介費,原告也加以應允。雙方已就仲介費
之退還達成
合意約定,
惟聖皇公司或李忠郎
迄今均遲不履行
。為此,依雙方間之合意約定訴請聖皇公司及李忠郎均應給
付應退還之仲介費236,000元,及其法定附帶利息,但如其
中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給付時,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,免
給付義務。
三、被告
抗辯:當時答應原告會退還仲介費,是有條件限制的,
但原告拖延很久,已經超過最後期限才解約。所以不符合當
初退還仲介費的約定。原告也沒有取得聖皇公司答應退還仲
介費的書面。此外,原告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,錄下雙
方協商事宜的過程,來證明退還仲介費的協議,但雙方協議
過程很長,原告並沒有完整呈現。在這樣的情況下,不應該
使用原告的片面錄音當作證據。
四、針對
兩造於
本案的攻防,我的判斷及認定理由如下:
㈠原告主張兩造有退還仲介費的合意約定,除了提出當初兩造
間協商時的側錄影片為證外,也準備了關鍵部分的影片對話
內容(見調解卷第15頁聲證5及其譯文)。被告雖抗辯兩造
的約定另有條件及期限限制,但這剛好間接證明此項合意約
定確屬真實,只不過是否另有條件及期限,還有爭執而已。
㈡雖然被告抗辯兩造間對於退還仲介費的約定另有條件及期限
,且原告超過了最後
期間才解約,並不符合退還約定。但根
據原告所提供當時協商內容的雙方對話內容譯文,在最關鍵
部分,李忠郎是說:「仲介費是這樣,基本上如果你要退,
我就退給你」並沒有談及所謂的最後期限。就算原告提供的
側錄影片,並不是全部內容,那被告也應該舉證證明到底是
何時兩造有什麼樣退還仲介費的期限約定,而不能空言另有
期限或條件限制。
㈢聖皇公司員工魏采夷為了退還仲介費的事,曾幾次寫電子郵
件給原告。其中有一封於108年1月24日的電子郵件內容就載
明:「報告,我方公司希望和平解決,故有告知您說前提是
雙方合意解約或有調解
裁判書才會退喔。如日後進入司法程
序時,因有完成交易安全保障。我方公司恕不退費。等對方
回覆再告知您。」(調解卷第27頁,聲證6
參照)由此可見
,被告所謂退還仲介費約定的條件,也只是「雙方合意解約
」或「有調解
裁判書」,並沒有最後期限。而原告與賣方確
實於108年3月21日已經調解成立,並有經我院核定的調解書
影本
可憑(調解卷第28頁,聲證7參照),可見原告已經符
合當初約定退還仲介費的條件。
㈣至於被告質疑原告並不應該使用片面側錄的影片當證據的部
分,我認為:不動產買賣金額都很龐大,一般民眾終其一生
可能就只有幾次經驗,對其生活權益也有很大的影響,民眾
會對於不動產交易、解約的協商過程,進行側錄以保權益,
這不但無可厚
非,也應該為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可能預見,
否則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大可一開始就表明不接受客戶在協
商過程中錄音、錄影(以告示牌於店內表明即可)。
本件既
然沒有這種情形,被告事後只因為側錄存證內容對其不利,
就抗辯不能以此為證據,自不可採。
㈤由於李忠郎就是聖皇公司的代表人,李忠郎在與原告協商退
還仲介費時,都是在執行聖皇公司的職務。因此,李忠郎應
該
是以聖皇公司代表人的身分,承諾退還仲介費,此為契約
責任,
而非侵權行為責任,李忠郎個人並沒有一併承擔責任
之理。
六、
綜上所述,原告基於合意約定,請求聖皇公司退還給付仲介
費236,000元及其法定附帶利息(利息起算日期為先前原告
催告最後返還日期,本院卷第38頁參照),
於法有據,應如
數照判;其餘部分,無法支持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應
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莊達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