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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簡字第 15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湖簡字第15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協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查,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叁佰萬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