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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簡字第 162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湖簡字第1624號 原   告 陞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左宇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被   告 李明惠即佳千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於108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,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自106年4月起至107年1月間為止,陸續向原 告採購真空袋,並採取60天一次結算之方式給付貨款。截至 107年1月為止,共有新台幣390,114元的貨款還沒有清償, 為此請求被告如數給付,並給付法定遲延利息。 三、被告抗辯:被告並沒有向原告採購真空袋,實際採購人應該 是環球美食有限公司(下稱環球公司)。被告只是和環球公 司有委託製造合約關係,因而收受環球公司向原告訂購的真 空袋。原告純粹是因為對環球公司的帳款已經成為呆帳,所 以才找被告來主張請求清償該貨款。 四、根據原告的主張,原告是根據買賣關係來請求給付價金,所 以原告對於兩造間有成立其所主張的買賣關係,應該負有舉 證責任。雖然原告就此已提出銷貨憑單(甲證2,士簡卷第9 頁)、兩造間的LINE對話紀錄為證(當庭提出,本院卷第21 頁),但銷貨憑單只是原告的內部憑證,其上縱使有被告簽 名,最多也只能證明被告有收到銷貨憑單上所記載的貨物。 有關原告所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,也是一樣的情形:只能證 明被告有向原告叫貨,但其間的法律關係究竟是買賣關係或 者是被告只是因其他法律關係,而替環球公司叫貨及收受貨 物,並不能確定。 五、尤其是被告已經提出其與環球公司間的委託製造合約書以佐 證其抗辯的事實,再加上原告自己說60天就結算一次,但從 107年1月欠款未還到原告本件起訴時(108年8月)已超過1 年半的時間,也間接印證被告所辯:原告是對環球公司催款 無著,才找被告負責的說法,具有一定的可信度。 六、基於以上判斷說明,原告並無法成功舉證兩造間有買賣關係 的存在,其基於買賣關係的價金給付請求權所為的本件價金 請求,以及相關法定遲延利息請求,並沒有依據,都應該予 以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達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