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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簡字第 18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湖簡字第18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查,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拾伍萬壹 仟壹佰陸拾柒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