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85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文傑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,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拾伍萬壹
仟壹佰陸拾柒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