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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簡字第 18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湖小字第1456號 原   告 新潤城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培基 被   告 若雅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名稱「新潤城峰大樓管理 委員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潤城峰管理委員會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,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,關於原告名稱之 記載,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