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1456號
原 告 新潤城峰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劉培基
被 告 若雅
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雅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與
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名稱「新潤城峰大樓管理
委員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潤城峰管理委員會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,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,關於原告名稱之
記載,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