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96號
原 告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
法定
代理人 周寤竹
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
律師
複代理人 林子恒
被 告 弼鴻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碧洲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
院
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內湖簡易庭
書記官 王美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