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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簡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96號 原   告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周寤竹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複代理人  林子恒 被   告 弼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碧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