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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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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簡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湖簡字第430號 原  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  告 協達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即協達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       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雄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      林承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、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所載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被告負擔」,關於金額部分應更正為「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」 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, 經原告聲請,應予更正之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