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430號
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朝崇
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
被 告 協達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即協達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
司
法定代理人 簡國雄
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
律師
林承毅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
為之判決原本及
正本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、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
所載「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
被告負擔」,關於金額部分應更正為「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」
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,
經原告聲請,應予更正之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王盈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