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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簡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504號 原   告  瑞吉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瑞騰 原   告  林秀暖 原   告  許明智即百峰工程行 被   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整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 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