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簡字第 86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108年度湖簡字第864號 原   告  悅家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陳施梅香 訴訟代理人  陳忠毅 被   告 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欽池 被   告  呂昭弦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0八年 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棠朝國際有限公司(下稱棠朝公司)於民國 104年5月6日與原告簽訂「設櫃合約書」(下稱系爭合約) ,由原告提供座落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1段150巷25號建物 (下稱系爭大樓)大樓1樓L101區櫃位(下稱系爭櫃位)予 被告設櫃營業,以經營Boss Mama親子餐廳,約定期限自104 年6月16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,每月租金新臺幣(下同)3 7萬5,000元,另管理費7萬5,000元、販促費1,575元,均應 於次月5日前給付。未料,被告棠朝公司恐無法如期繳付12 月以後之租金及費用,遂於106年11月中旬,由其法定代理 人即被告楊欽池協同其配偶即被告呂昭弦與原告協商,請求 延展清償期限,雙方於同年12月4日簽訂展期協議書,並 由被告楊欽池、呂昭弦擔任被告棠朝公司因系爭合約所生債 務之連帶保證人,且被告共同簽發本票為憑。被告棠朝公 司屆期仍未給付,原告催討無著,乃於107年3月5日寄發存 證信函以欠租達4月有餘為由,終止系爭合約。而被告棠朝 公司於107年2月9日撤離系爭櫃位後,積欠之租金、各項費 用均置之不理;且其營業設施仍遺留於系爭櫃位,未回復原 狀,致影響系爭大樓之商業秩序及形象。因被告遲未處理善 後,原告無奈乃於107年8月間委請訴外人邦尼拉室內裝修設 計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邦尼拉公司)、翃藝廣告工程有限公 司(下稱翃藝公司)、真佳豪裝潢行及開泰居家工程行分別 進行拆除修繕、回復原狀等工程,總計支出費用44萬5,000 元。爰依系爭合約、展期協議書、連帶保證、民法第455條 、無因管理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連帶給付上述 費用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等語。並聲明: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 三、法院之判斷: ㈠原告主張被告棠朝公司與其簽訂系爭合約,因財務問題, 無法如期給付,乃由被告楊欽池、呂昭弦為連帶保證人,簽 訂展期協議書,嗣被告棠朝公司仍未能履行付款義務,原告 已發函終止系爭合約,嗣支出系爭櫃位回復原狀之費用共計 44萬5,000元等情業據提出設櫃合約書、展期協議書、本 票、存證信函、系爭櫃位照片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 申請書、翃藝廣告工程有限公司領款執據、存款交易明細查 詢結果、真佳豪裝潢行領款執據、開泰居家工程行領款執據 、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、邦尼拉公司及翃 藝公司、上述二工程行分別開具之統一發票、系爭櫃位拆除 前後之照片等為證;而被告均未到庭,亦未提書狀答辯以供 本院審酌,原告之主張,自信為真正。 ㈡按,依系爭合約第2條第4款規定,乙方(即被告棠朝公司) 應於期限屆滿前將櫃位清空並回復原狀返還予甲方(即原告 ),是於雙方系爭合約終止後,被告棠朝公司當負有將系爭 櫃位因營業所需而為裝潢設備等予以拆除清理並回復原狀之 義務無訛。而被告棠朝公司雖撤離遷出系爭櫃位,未履行 回復原狀之義務,自屬債務不履行,就原告因而支出回復原 狀費用之損害,即應負賠償責任。又被告楊欽池、呂昭弦為 被告棠朝公司之連帶保證人,業如上述,就被告棠朝公司基 於系爭合約所生之上述債務,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 五、從而,原告依系爭合約、展期協議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 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4萬5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、即108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 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六、本件係簡易訴訟程序,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;並衡情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,為被告得免 假執行之宣告。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4,850元(即第一 審裁判費),應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