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湖簡字第864號
原 告 悅家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施梅香
訴訟代理人 陳忠毅
被 告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楊欽池
被 告 呂昭弦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0八年
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元為原告
預供
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被告經
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棠朝國際有限公司(下稱棠朝公司)於民國
104年5月6日與原告簽訂「設櫃合約書」(下稱
系爭合約)
,由原告提供座落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1段150巷25號建物
(下稱系爭大樓)大樓1樓L101區櫃位(下稱系爭櫃位)予
被告設櫃營業,以經營Boss Mama親子餐廳,約定期限自104
年6月16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,每月租金新臺幣(下同)3
7萬5,000元,另管理費7萬5,000元、販促費1,575元,均應
於次月5日前給付。未料,被告棠朝公司恐無法如期繳付12
月以後之租金及費用,遂於106年11月中旬,由其法定代理
人即被告楊欽池協同其配偶即被告呂昭弦與原告協商,請求
延展清償期限,雙方
乃於同年12月4日簽訂展期協議書,並
由被告楊欽池、呂昭弦擔任被告棠朝公司因系爭合約所生債
務之連帶
保證人,且被告共同簽發
本票為憑。
詎被告棠朝公
司屆期仍未給付,原告催討無著,乃於107年3月5日寄發
存
證信函以欠租達4月有餘為由,終止系爭合約。而被告棠朝
公司於107年2月9日撤離系爭櫃位後,積欠之租金、各項費
用均置之不理;且其營業設施仍遺留於系爭櫃位,未
回復原
狀,致影響系爭大樓之商業秩序及形象。因被告遲未處理善
後,原告無奈乃於107年8月間委請訴外人邦尼拉室內裝修設
計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邦尼拉公司)、翃藝廣告工程有限公
司(下稱翃藝公司)、真佳豪裝潢行及開泰居家工程行分別
進行拆除修繕、回復原狀等工程,總計支出費用44萬5,000
元。爰依系爭合約、展期協議書、連帶保證、
民法第455條
、
無因管理、
侵權行為等
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連帶給付上述
費用
暨自訴狀
繕本送達
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等語。
並聲明:
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三、法院之判斷:
㈠原告主張被告棠朝公司與其簽訂系爭合約,
嗣因財務問題,
無法如期給付,乃由被告楊欽池、呂昭弦為連帶保證人,簽
訂展期協議書,嗣被告棠朝公司仍未能履行付款義務,原告
已發函終止系爭合約,嗣支出系爭櫃位回復原狀之費用共計
44萬5,000元
等情,
業據提出設櫃合約書、展期協議書、本
票、存證信函、系爭櫃位照片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
申請書、翃藝廣告工程有限公司領款執據、存款交易明細查
詢結果、真佳豪裝潢行領款執據、開泰居家工程行領款執據
、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、邦尼拉公司及翃
藝公司、上述二工程行分別開具之統一發票、系爭櫃位拆除
前後之照片等為證;而被告均未到庭,亦未提書狀答辯以供
本院審酌,原告之主張,自
堪信為真正。
㈡按,依系爭合約第2條第4款規定,乙方(即被告棠朝公司)
應於期限屆滿前將櫃位清空並回復原狀返還予甲方(即原告
),是於雙方系爭合約終止後,被告棠朝公司當負有將系爭
櫃位因營業所需而為裝潢設備等
予以拆除清理並回復原狀之
義務
無訛。而被告棠朝公司雖撤離遷出系爭櫃位,
惟未履行
回復原狀之義務,自屬
債務不履行,就原告因而支出回復原
狀費用之損害,即應負賠償責任。又被告楊欽池、呂昭弦為
被告棠朝公司之連帶保證人,業如上述,就被告棠朝公司基
於系爭合約所生之上述債務,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五、從而,原告依系爭合約、展期協議書及連帶保證等
法律關係
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4萬5,000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翌
日、即108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
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
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,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
依職權
宣告假執行;並衡情依職權酌定相當
擔保金額,為被告得免
假執行之宣告。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4,850元(即第一
審
裁判費),應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依
對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