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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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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簡調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湖簡調字第521號 原   告 一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平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後勤指揮部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(下同)18萬4, 0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美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