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湖聲字第26號
聲 請 人 台灣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朝國
相 對 人 怡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亮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表意人
非因自己之過失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、
居所者,得
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
知;對於當事人之送達,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,
受訴法
院得依聲請,准為公示送達。
民法第97條、民事訴訟法第
14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;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,而依
非訟事
件法第5 條規定,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,於非訟聲請事件
準
用之;末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不知相對人之
姓名時,由表意人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
,由相對人最後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
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有
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前於民國107 年間與
聲請人簽立
委託管理協議書,
承攬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
○○○ ○號土地透天建設工程計劃案(下稱
系爭計劃案),聲
請人以
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108 年4 月12日前將系爭計劃
案之業務執行報告文書、執照、聲請人之2 套便章、已付款
之發票等全數交付聲請等事宜,因相對人招領逾期,以致原
件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
三、
經查,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住所地均位於新
北市五股區,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、公司變更登記表、個人
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
可稽,依
上開規定,本件公示
送達事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並無管轄權,
爰
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王盈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