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公示送達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湖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台灣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國 相 對 人 怡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、居所者,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;對於當事人之送達,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,受訴法 院得依聲請,准為公示送達。民法第97條、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;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,而依非訟事 件法第5 條規定,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,於非訟聲請事件準 用之;末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不知相對人之 姓名時,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,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有 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於民國107 年間與聲請人簽立 委託管理協議書,承攬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○○ ○號土地透天建設工程計劃案(下稱系爭計劃案),聲 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108 年4 月12日前將系爭計劃 案之業務執行報告文書、執照、聲請人之2 套便章、已付款 之發票等全數交付聲請等事宜,因相對人招領逾期,以致原 件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 三、經查,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住所地均位於新 北市五股區,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、公司變更登記表、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,依上開規定,本件公示 送達事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並無管轄權,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盈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