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司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公示送達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仲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琬婷 相 對 人 雷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道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8 月19日以台北杭南郵局0000 00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 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雷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(法定代理 人為楊道藩)行使權利俾領回提存物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9 年度聲字第1289號裁定駁回聲請,始知楊道藩已有2 年以上未居住於戶籍地址(即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 號3 樓),因無法送達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公司遷移不詳及法定代理人招領 逾期,致原件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業據提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、存證信函、退件信封2 紙及相 對人法定代理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等 件為證,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