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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小字第 101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墊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湖小字第1017號 原   告 捷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城明 被   告 宏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墊款事件,於民國109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2,361元,及自民國109年3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,年利率5%計算的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 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薇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