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09年度湖小字第1017號
原 告 捷迅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顧城明
被 告 宏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繼圖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墊款事件,於民國109年7月8日
言詞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2,361元,及自民國109年3月28日起至清
償日止,
按年利率5%計算的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可以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趙薇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