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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小字第 11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湖小字第1171號 原   告 耐康聯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仕泰 被   告 趙令坪即謙德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桃園市蘆竹區,有其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可稽(見本院卷第17頁)。依前開說明,本件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 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