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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小字第 11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湖小字第1196號 原   告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鶴見裕信 訴訟代理人 周榆真       陳昭宇 被   告 六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慈 訴訟代理人 王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,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,有報價單第9條約定可參(見支付命令卷第7頁)。 依前揭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盈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