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1232號
原 告 豐源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學道
訴訟代理人 蘇正升
被 告 劉憲霖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8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
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亦未
提出書狀作何聲明、陳述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
列情形,
爰依原告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
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僅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
省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