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1322號
原 告 鴻承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育德
被 告 賴文雄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肆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
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於言詞辯論時,就
本件原告請求及
訴訟標的為
認諾,依
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,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
。
二、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僅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
省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