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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小字第 1324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湖小字第1324號 原   告 有巢氏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育汶 被   告 陳思穎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1324號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於109 年11月18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。出席職員如下:       法   官 鄭欣怡      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      通  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。 到場當事人:   如報到單所載。 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,250元,及自民國109 年7 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