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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小字第 13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旅遊團費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湖小字第1367號 原   告 賴燕綢       陳沼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向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旅遊團 費事件,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如逾期未補正,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,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規定,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正被告雙向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(原告   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載明被告之法定   代理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6 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盈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