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367號
原 告 賴燕綢
陳沼舟
上列原告與
被告雙向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旅遊團
費事件,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如逾期未補正,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,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規定,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正被告雙向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(原告
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載明被告之
法定
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王盈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