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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小字第 17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湖小字第1733號 原   告 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被   告 德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炳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,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,有專櫃廠商契約書第12條第10項約定可參(支付命 令卷第17頁)。依前揭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