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小字第 17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湖小字第1778號 原   告 林宗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、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,26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秋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