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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小字第 17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湖小字第1778號 原   告 林宗逸 被  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亷 訴訟代理人 廖渝荃 被  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經本院於民 國110 年1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 裁定已於110 年5 月5 日合法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。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