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9年度湖小字第1778號
原 告 林宗逸
被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述亷
訴訟代理人 廖渝荃
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林奕宏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經本院於民
國110 年1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
裁定已於110 年5 月5 日合法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
稽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
本件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許秋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