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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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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小字第 18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湖小字第1858號 原   告 允軒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函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芯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 。 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起訴狀僅載被告「李芯妍」,本院依職權查詢同名者多達70   筆,致本院無法確認被告當事人能力及寄送訴訟文書。故原   告應提出被告年籍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略   ),或提出可供確認其年籍之證據資料。以利本院確認被告  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文書之送達。 三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  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秋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