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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小字第 18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湖小字第18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橋星廣告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瑋庭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,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鈴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