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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小字第 496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湖小字第496號 原   告 詳盈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忠賢 被   告 劉育慈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496號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 年7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於109 年7 月8 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。出席職員如下:       法   官 鄭欣怡      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      通  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。 到場當事人:   如報到單所載。 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叁拾肆元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,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,餘 由原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