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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小字第 60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109年度湖小字第608號 原   告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建國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 代 理 人 彭瑞芬 被   告 維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開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,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規定,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,命 即為訴訟之辯論,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僅記載主文,其餘理由 要領省略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 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