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976號
原 告 駿成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昭慶
被 告 曾建治
上列原告與曾建治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萬4,9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盈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