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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建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湖建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鎮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,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陸萬壹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