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湖建小字第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億載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鎮源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,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陸萬壹仟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
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