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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建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湖建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袁家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技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。查,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1,433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47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鈴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