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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建簡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湖建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凱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信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本立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9日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查,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萬6,5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1 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盈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