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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建簡字第 7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湖建簡字第7號 原   告 永勝模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炤凱 被   告 信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建簡字第7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於 中華民國109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於109 年10月14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。出席職員如下:       法   官 鄭欣怡      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      通  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。 到場當事人:   如報到單所載。 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、2項規定判決,合併 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,並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,宣示主文如下 ,不另作判決書。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2,403 元,及自民國109 年9 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原告主張:如起訴狀所述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二、法院判斷: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,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,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,認 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因此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