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09年度湖建簡字第7號
原 告 永勝模板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炤凱
被 告 信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慧君
上列
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建簡字第7號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於
中華民國109 年10月14日
言詞辯論終結,並於109 年10月14日在
本院公開宣示判決。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鄭欣怡
法院
書記官 王盈淳
通 譯 黃翊庭
朗讀
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如報到單
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、2項規定判決,合併
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,並引用原告
起訴狀之記載,宣示
主文如下
,不另作判決書。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2,403 元,及自民國109 年9 月19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如起訴狀所述。
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法院判斷:原告主張之事實及
請求權基礎,
業據提出如起訴
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,被告經
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,
堪認
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因此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
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書記官 王盈淳
法 官 鄭欣怡
上列筆錄
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王盈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