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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簡字第 12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湖簡字第1248號 原   告 饒恕       周玉齡       林育新       林美幸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湧 被   告 勝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勝裕 被   告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松山區、中山區,有 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(見本院卷第49、51頁)。依前開 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