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375號
原 告 智敦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建國
被 告 徐至寧
上列
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依原告主張係代位行使訴外人洪明宗對被告之
債權,而
被告之
住所地係在新竹市東區,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
結果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本件自
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
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
本件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許秋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