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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簡字第 13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代位請求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湖簡字第1375號 原   告 智敦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國 被   告 徐至寧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依原告主張係代位行使訴外人洪明宗對被告之債權,而 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竹市東區,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本件自 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