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455號
原 告 陳如慶
訴訟
代理人 陳佑昇
上列原告與
被告寶慈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173萬8,62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,226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盈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