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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簡字第 15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湖簡字第1550號 原  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被   告 博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惠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童惠華為被告博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訴訟人並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,當然停止。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他造當 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 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、 第175 條、第178 條分別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澤湖,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變更為童惠華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、公 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。被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就任後未聲 明承受訴訟,揆諸首開說明,應由本院裁定命童惠華為被告 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,並續行訴訟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