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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簡字第 15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湖簡字第15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博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扣押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,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6 5,59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60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秋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