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奇普仕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Leung Shuk Kam Jacqueline
訴訟代理人 廖亭晶
訴訟代理人 廖明慧
被 告 宏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繼圖
上列
當事人間109 年度湖簡字第1572號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中
華民國109 年10月7 日
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7 日
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蔡志宏
法院
書記官 趙薇莉
通 譯 江純慧
朗讀
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如報到單
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
主文如下,事
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
起訴狀及辯論意旨狀,不另作判決書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6,325 元,及自民國109年7月4日
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可以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書記官 趙薇莉
法 官 蔡志宏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應
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趙薇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