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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簡字第 17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9年度湖簡字第1759號 原   告 恩萬國際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薔薇 被   告 米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豪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,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。又,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 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兩造之爭執,係因兩造間APP建置契約法律關係所生, 就此法律關係,兩造業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有原告所提出「籃球賽事APP建置」 專案合約書第12條可稽,依前揭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