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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簡字第 19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9年度湖簡字第1990號 原   告 尚讚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帆 訴訟代理人 楊士賢 被   告 黃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,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。又,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兩造之爭執,係因兩造間汽車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所生, 就此法律關係,雙方業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有原告提出之汽車租賃契約書第18條 可稽,依前揭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