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簡字第 6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管理費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665號 原   告 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孟樺 訴訟代理人 王雅儷 被   告 台灣麵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中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 所為之判決,其本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理由欄貳、實體部分之一、原告主張第 3 行至第4 行關於「自108 年8 月起至108 年2 月止」記載,應 更正為「自108 年8 月起至109 年2 月止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