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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簡字第 7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湖簡字第762號 上 訴 人 新富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中 上列上訴人與林富文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9年7月30日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查,本件上訴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3,23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995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盈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