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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簡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778號 原   告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林綉玉 被   告 德朗飲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。查,原告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1,410,750 元,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 0 萬元,合併計算為2,410,75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,958元 。茲依民事,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秋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