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8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鄭惠燕
訴訟
代理人 馮馨儀
律師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環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林德聖
上列
當事人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
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,
本件上訴標的價
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叁拾叁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伍仟貳
佰玖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
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就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