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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簡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湖簡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 鄭惠燕 訴訟代理人  馮馨儀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 環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德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,本件上訴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叁拾叁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貳 佰玖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