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簡字第 8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押租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湖簡字第866號 原   告 久保雅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複代理人  路涵律師 被   告 淳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名稱「久保雅斯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久保雅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,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,關於原告名稱之 記載,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