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866號
原 告 久保雅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惠玲
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
律師
複代理人 路涵律師
被 告 淳郁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勝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與
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名稱「久保雅斯國際股份
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久保雅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,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,關於原告名稱之
記載,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