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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簡字第 9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965號 原   告 鴻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鐘 一、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鄭淑美發支付命令 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   萬肆仟陸佰捌拾肆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,  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   伍仟陸佰柒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