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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簡字第 9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965號 原   告 鴻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鐘 被   告 鄭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,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甚明。而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 之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(原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),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裁定命原 告於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,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。揆諸前揭 規定及說明,本件原告起訴,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