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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簡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970號 原   告 鴻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志豪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80, 874 元,應繳裁判費20,70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,尚應補繳20,201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秋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