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簡調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費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調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十分幸福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玲 一、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捷森旅遊巴士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  臺幣貳拾捌萬零叁佰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,  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   貳仟伍佰玖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玉雙